【導讀】2025年湖南警察學院專升本招生簡章已經公布,湖南專升本招生簡章欄目已經為大家準備好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5年湖南警察學院專升本招生簡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湖南警察學院2025年專升本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實現考試招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5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發〔2024〕54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招生工作按照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查,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學校相關信息
中文名稱:湖南警察學院
英文名稱:Hunan Police Academy
學校代碼:11534
學校校址: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
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學校招生咨詢電話:0731-81866518
網頁:https://www.hnpolice.com
E-mail:jwc hnpolice.com
通訊地址: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湖南警察學院
郵編:410138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專升本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專升本考試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專升本工作重大決策和協調部署。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院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專升本考試招生各項工作具體實施。
第六條成立由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學校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章招生對象
第七條根據普通高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及湖南省教育廳有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含免試生)可報名參加學校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考試。
(一)遵紀守法,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二)我省2025屆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含高職院校、高等專科學校畢業生及本科高校的專科畢業生,以學信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為準);符合退役大學生免試報考資格的應、往屆退役大學生。
(三)退役免試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學生士兵:1.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應征入伍并退役的大學生;2.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在校生(含新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繼續完成學業并取得全日制專科學歷的畢業生(退役后重新參加高考錄取取得其他學校的學歷除外);3.具有我省戶籍的外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在校生(含新生)或畢業生在我省應征入伍并取得本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歷的退役大學生。
(四)競賽免試生。我省2025屆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在校期間(截止到2025年3月底)獲得下列競賽獎項之一的可報考:1.獲得世界技能大賽、世界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總決賽爭奪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和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湖南省第一屆職業技能大賽一等獎(金獎);2.獲得中國國際大學生創新大賽(原中國國際“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金獎和銀獎的所有團隊成員、銅獎排名前三的團隊成員。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一)在校及入伍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且在報名前還沒有解除處分的。
(二)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仍處于停考期的。
(三)上年度已報名參加過專升本普通計劃考試的考生及上年度已被錄取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含放棄錄取資格的考生)。
第九條考生身體條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專升本招生計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普通計劃。僅面向我省2025屆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其中,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繼續實施脫貧計劃,安排適量招生計劃招收脫貧家庭的學生。
(二)免試計劃。分為退役大學生免試計劃(簡稱退役免試計劃)及競賽獲獎學生免試計劃(簡稱競賽免試計劃)。符合報考資格的考生只能選擇一類報考。免試計劃按照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考試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專升本招生專業為法學、信息安全兩個普通專業(不享受公安類專業就業政策),具體招生計劃將在省教育廳下達后另行公布。
第五章考試方式
第十二條根據省教育廳要求,實施分類考核錄取。
(一)普通計劃生和脫貧家庭畢業生計劃生考核。采用考試錄取的方式進行,考試科目由公共科目和專業綜合科目組成;公共科目考試要求由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印發,專業綜合科目考試大綱可在湖南警察學院官網查閱。考試時間定于2025年4月19日。專升本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見下表。
2025年湖南警察學院專升本考試安排
序號 | 報考專業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考試分值 |
1 | 法學、信息安全 | 大學英語 | 08:00-09:30 | 150 |
2 | 法學 | 大學語文 | 10:30-12:30 | 150 |
信息安全 | 高等數學 | |||
3 | 法學、信息安全 | 專業綜合科目 | 15:00-17:30 | 200 |
(二)免試生考核。對免試計劃考生實行免文化課考試。學校依據專業人才培養要求,組織相關的職業適應性或職業技能綜合測試。考生取得的成績作為錄取的依據。榮立個人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免試計劃考生可免于參加職業適應性測試或職業技能測試。免試專升本的一志愿測試工作在3月31日之前完成,錄取工作在4月上旬完成。
(三)公布成績。專升本考試結束后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在5月12日公布考生成績,考生可登錄“專升本信息平臺”查看。考生如對成績有疑義,可在成績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請復核。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考公共科目的成績復核,專業綜合科目由學院組織專人進行復核。成績復核申請截止一周后,考生可登錄“專升本信息平臺”查看成績核查結果。
第六章錄取
第十三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考試院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錄取工作。
(一)免試生錄取。學校根據退役免試計劃考生、競賽免試計劃考生的綜合測試成績,結合考生志愿、大專在校及服役期間的表現等情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榮立個人三等功及以上考生可優先錄取。免試生的錄取工作提前進行,在專升本普通類考試前全部完成。未被免試錄取的考生,可參加后續征集志愿的本科高校組織的考試及錄取。
(二)普通計劃生錄取。按照學校的招生計劃分專業按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當某專業實際參考人數小于或等于計劃數時,參照本校其他專業錄取率的平均水平合理確定該專業普通考生的錄取率。
省教育考試院依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在最低控制分數線基礎上,按照招生高校各專業生源數和招生計劃1:1的比例,依據考生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對于末位總分相同考生,按照同分排位規則進行投檔。同分排位規則:按大學語文、高等數學、大學英語、專業綜合科目的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位。
(三)脫貧家庭生錄取。適當提高脫貧家庭畢業生的錄取率,原則上不高于本專業常規錄取率10個百分點的比例。具體錄取時,脫貧家庭畢業生與普通考生統一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完成后,如該專業的脫貧家庭畢業生錄取率沒有達到比例(常規錄取率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以該專業脫貧家庭畢業生實際參考人數為基數進行計算),通過追加并單列部分計劃錄取脫貧家庭畢業生。
第十四條公示。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專升本投檔后,學校及時將擬錄取數據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無誤后在學校官網上對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再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廳學生處將擬錄取名單與學信網學籍學歷信息進行比對核查后,將達到畢業條件的考生數據交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學校依據省教育考試院下發的錄取名冊發放錄取通知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取消錄取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學校專升本招生嚴格執行湖南省發改委核定的收費標準。2025年普通高校專升本報名考試收費標準130元/生。經確定予以準考的普通計劃考生須在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網上繳費平臺繳納報考費,未繳納費用的考生不予安排考試。免試專升本計劃測試費用130元/生。繳費時間和繳費平臺另行通知,未繳納費用的考生不予安排測試。
第十六條2025年各招生專業的學費標準為:
法學: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學生一律實行集體住宿,暫定學生公寓制宿舍二類標準為1000元/年,三類標準為800元/年(二類公寓加收空調使用維護費80元/年、三類公寓加收空調使用維護費50元/年)。實際收費以當年省教育廳、省發改委收費標準批復為準。
第八章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專升本新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已錄取但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經批準逾期一周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與身體復檢。對復查(復檢、復試)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于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專升本”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專升本”學生直接進入學校對應的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入校后不得轉專業和轉學,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學習形式就讀普通本科。在本科學習兩年,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頒發湖南警察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起點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依法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學位證書。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5年專升本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專升本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如遇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招生政策變化,學校將依據變化情況對本章程進行相應修訂,并另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學校專升本考試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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